哪些进项不可抵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1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以下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不动产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况对应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者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期限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