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08:51
法定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设备、信息系统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资料。例如,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凭证等。
鉴定意见:
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例如,法医鉴定、财务审计等。
勘验笔录:
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例如,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
这些证据类型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应用,但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审判中的基本证据体系。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