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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不能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00:51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一些不能进行的行为的概述:

侵犯隐私权

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活动。

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

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

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

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不当使用手机

在社交场合应降低铃声,避免影响他人。

在不适宜的地点(如车内、餐桌上)通话时应简短,并注意控制音量。

如果手机在他人附近响起,应道歉并走到不影响他人的地方接听。

如果场合不便通话,应告知来电者稍后回电,避免勉强接听影响他人。

不文明的举止

不得随地吐痰,应使用纸巾包好痰液丢入垃圾箱或在洗手间吐痰。

不得随手扔垃圾。

不得当众嚼口香糖或挖鼻孔、掏耳朵。

不得在公共场合抖腿。

正当防卫的限制

对合法行为(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以获取投机利益。

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

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不得为排除竞争不正当运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客户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不得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得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第三方牟取利益。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得进行其他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禁止行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任免决定等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

公安依法明确授权的行为。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工作场所的不当行为

不得穿拖鞋上班。

衣服脏有褶皱。

请注意,这些行为可能因具体情况和法律修订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告诉我,我会尽力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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