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鉴定残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22:45:30
鉴定残疾通常涉及以下步骤和原则:
定义与原则
残疾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丧失。
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流程
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当事人出院后,携带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病例委托专门的残疾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实施:鉴定人员将根据当事人的伤情,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是否构成残疾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将作为索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所需材料
被鉴定人的办案单位如公安机关的公章和有经办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或委托书。
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包括被鉴定人所住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在出院时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
被鉴定人所住医院的医生出具的病历和检查记录。
特殊说明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科学、客观地进行残疾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