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7:18:51
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发生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成为被告。
其他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内,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高校、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等,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内实施的,可以成为被告。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均有明确体现,确保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