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适用自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23:20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自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类事实不适用自认。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人身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民事权利,不具备直接的财产属性,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中的精神权益和价值理念。身份关系的诉讼直接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的道德体系建设,因此不适用自认。
涉及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事实:
这类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用自认。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通过自认来确认,以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涉及审判程序中的问题,需要由法官根据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因此不适用自认。
综上所述,涉及上述情形的事实均不适用自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