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贷款 费用 车辆 银行 公司 企业 社保 可能会 材料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不适用自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23:20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自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类事实不适用自认。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人身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民事权利,不具备直接的财产属性,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中的精神权益和价值理念。身份关系的诉讼直接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的道德体系建设,因此不适用自认。

涉及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事实:

这类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用自认。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通过自认来确认,以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涉及审判程序中的问题,需要由法官根据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因此不适用自认。

综上所述,涉及上述情形的事实均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