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贷款 费用 车辆 银行 公司 企业 社保 可能会 材料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监委公章如何启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12:01:49    

监委公章的启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办理盖留印模手续

新印章在启用前,需到办公室办理盖留印模手续。

同时需要上缴废止的旧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并统一移交归档。

严格审批和刻制

机关公章的刻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场所刻制。

刻制完成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需要进行压印登记,之后新印章方可启用。

领用登记和备案

除基本印章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外,其他公章刻制后交由使用部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领用登记需注明使用部门、保管地、保管人等事项,并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使用范围和审批

使用监委公章需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如以区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等。

使用印章需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例如,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禁止私刻和违规使用

机关公章除由上级机关发放外,统一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制发,其他部门和个人禁止私刻公章。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符合批准手续的函件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确需携带使用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作废和重新制发

机关公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填写《机关公章作废申请单》,将原印章交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销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重新制发新印章。

综上所述,监委公章的启用需要严格遵循审批流程,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