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公章如何启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12:01:49
监委公章的启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办理盖留印模手续
新印章在启用前,需到办公室办理盖留印模手续。
同时需要上缴废止的旧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并统一移交归档。
严格审批和刻制
机关公章的刻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场所刻制。
刻制完成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需要进行压印登记,之后新印章方可启用。
领用登记和备案
除基本印章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外,其他公章刻制后交由使用部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领用登记需注明使用部门、保管地、保管人等事项,并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使用范围和审批
使用监委公章需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如以区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等。
使用印章需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例如,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禁止私刻和违规使用
机关公章除由上级机关发放外,统一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制发,其他部门和个人禁止私刻公章。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符合批准手续的函件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确需携带使用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作废和重新制发
机关公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填写《机关公章作废申请单》,将原印章交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登记、销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重新制发新印章。
综上所述,监委公章的启用需要严格遵循审批流程,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