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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为什么撤回认罪认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12:01:21    

公安撤回认罪认罚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被追诉人主动撤回

意志自由选择:被追诉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撤回认罪认罚,这是其主体性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认罪认罚存在瑕疵

非自愿签订: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说明书的,可以撤销认罪认罚书。

指控罪名与审理罪名不符: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罪名和审理的罪名不同,也可以撤销认罪认罚书。

证据或程序问题

证据不足或发生变化: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被追诉人可能会选择撤回认罪认罚。

程序适用转换:认罪认罚的撤回可能伴随着程序适用的转换、审理重点的调整以及具体证明方法的适用差异。

司法处置

滥用撤回权:对于滥用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应当撤销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不再适用从宽制度。

正当行使撤回权:对于正当行使撤回权的,应区分不同事由分别开展程序回转和程序补救等司法处置。

综上所述,公安撤回认罪认罚可能是基于被追诉人的主动选择、认罪认罚存在瑕疵、证据或程序问题以及司法处置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性选择权利,同时考察撤回权行使本身是否正当,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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