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费用 贷款 车辆 银行 公司 万元 企业 自己的 材料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9 10:33:00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独立性遵循情况,以及你所执业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蓝丰生化项目)、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药石科技项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艾迪药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

你所未在全所范围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配置和考核,未制定统一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机制,未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存在一体化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一是合伙人晋升和考核机制设计未明确体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导向。二是由同一人担任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及独立性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难以保证相应合伙人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三是未对具有较高风险的客户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四是针对商定程序业务,未开发相应的知识资源,未建立操作指引等指导相关业务规范开展。五是监控和整改执行不到位,未对上市公司等高风险审计项目进行内部执业质量检查;未调查内部检查发现缺陷的根本原因,未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第八十一、第八十五、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一是多名执业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你所内部规定持有或买卖你所上市实体客户的股票。二是未形成独立性监控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四、蓝丰生化项目

(一)应收款项审计执业不审慎

在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审计中,你所未关注大额应收款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对款项可收回性的影响,坏账准备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存货跌价测试中,一是对半成品未区分直接出售与生产最终产品部分,未考虑至完工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二是使用的部分关键参数,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执业不审慎

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中,对公司预测的未来毛利率合理性未保持职业怀疑,对预测未来5年的应纳税额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收入细节测试中,对于部分货物期后签收异常事项你所未进行充分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药石科技项目

(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未对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发货管理系统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对控制点“应收账款准确性”执行控制测试时,仅核查了货物从某城市发出到某城市签收的物流单据,未获取及核查客户签收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公司期末账表调整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公司期末存在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账表调整,未见你们通过核查调整金额涉及的原始单据,以复核公司作出大额账表调整的准确性。二是未对客户定制服务(FFS)业务收入细节测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针对抽取的细节测试样本,未见你们获取及核查客户对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及节点确认的相关资料。三是未结合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代保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予以恰当职业判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艾迪药业项目

(一)应收账款中部分审计证据为审计报告日后取得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检查所附部分审计证据打印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亦晚于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日期。你所在审计报告日后修改或增加审计底稿,但未记录原因和底稿编制、复核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部分供应商发函及回函地址为收件人居住地,且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你所未核实收件人在居住地处理函证的合理性及回函可靠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换货销售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营业收入审计底稿显示2023年艾迪药业两种药品存在换货情况,但未见你所核查换回货物的流向及会计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邓明勇、陈秋菊作为蓝丰生化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蓝丰生化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周缨、张昕作为药石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药石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程晓曼、嵇金丹作为艾迪药业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艾迪药业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江苏证监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