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这种“红包”抢不得,有人被判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20:08:00
本文转自【直播海南】;
“只要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赚提成?”这种看似“躺赚”的门路,实则是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该行为终将受到严惩。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5月至6月间,许某的上家(另案处理)以“刷单轻松返现”为诱饵,诱骗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让他们将刷单款项以微信红包方式发到微信群内,同时组织人员在群内抢红包,将涉诈骗违法资金进行转移。
其间,许某受指使,将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号加入涉案微信群。进群后,许某在明知微信红包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每当受害人发出红包,许某便迅速点击抢走,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资金汇总给指定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经统计,许某抢到红包资金共计9.9万余元,从中获利4047元。2024年7月,许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微信抢红包
怎样才会被认定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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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龙滋霖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龙滋霖解释,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包含明确知道和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主要包括: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等等。
本案中,许某根据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关微信聊天群,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通过微信转账汇总的方式将红包资金转移给指定的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微信群抢红包是否属于“转移”犯罪所得?
龙滋霖表示,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易查获,不仅包括物理空间上的移动,还包括通过虚拟账户、支付工具改变资金流向,通过“多层级、碎片化”的操作,使资金流向复杂化,企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等行为。本案中,许某以“抢红包”为名协助同案人将赃款化整为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本质上属于“转移”犯罪所得。
龙滋霖提醒,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如陌生人转账)、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犯罪工具人”。
来源:广州日报